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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一基金經理被刑事拘留

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李某,利用同學帳戶先於基金建倉,購買股票獲利,合計達152.72萬元。B股票是A基金公司重倉股。2010年8月8日,B股票股價最高5.03元;2011年2月6日,該股票漲至15.99元,半年內股價上漲超過2倍。期間,李某利用職務許可權,多次查詢A基金公司投資B股票的決策資訊,並選定時機將所持股票賣出獲利巨大。後因群眾舉報,李某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李某行為屬於典型的“老鼠倉”行為,國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責,其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定義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次,李某主體身份影響該罪名成立。《刑法修正案(七)》之所以將該行為入刑,主要考慮“老鼠倉”損害不特定多數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降低了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嚴重破壞了國家對金融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李某為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任職公募基金的經理,符合該罪主體要件。目前該罪名並不規制私募基金管理者,如出現“老鼠倉”等不誠信行為,私募基金管理者也應承擔相應刑事、民事責任。

第三,李某利用何種性質資訊是決定此罪彼罪的關鍵。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所指的“資訊”主要包括:資產管理機構、代客投資理財機構即將用客戶資金投資購買某個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等決策資訊,屬於單位內部商業秘密,法律並未要求必須公開。實務中,內幕資訊所指“資訊”多為上市公司內部股權、人事、交易等重大資訊,法律要求必須公開。本案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查詢A基金公司投資B股票的決策資訊,應屬利用單位內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因此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最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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