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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局是暗訪執法還是釣魚執法

  因深圳社保局派工作人員對定點醫療機構暗訪執法,並對一些醫保定點社康中心實施處罰,引起了各界對其行為是否「釣魚執法」的爭論。

  「釣魚執法」與暗訪之爭

  據報道,深圳市涉及被罰的社康中心反映的該市社保局暗訪執法方式,主要是三種:社保工作人員拿著與其本人相貌非常相似的他人醫保卡就診,讓當值醫生難以分辨;社保工作人員假扮急病,讓醫生馬上治療,不給醫生核卡機會;當值醫生若發現醫保卡不同時,暗訪人員採取吵罵的方式施壓讓其就範。

  由此,這些社康中心認為,社保局的行為是採取了「釣魚執法」的方式,而非正常的監督管理。

  在與各定點醫療機構關係中,制約依據是《深圳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協議內容規定,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採取專項檢查、抽查、實地檢查、暗訪、電腦監控等方式結合的方法對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檢查,也可聘請社會保險監督員,對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實地監督。

  一位行政法學專家在接受CBN記者採訪時認為,就公開報道看,這一行為尚不能定義為有明顯惡意的「釣魚執法」。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航遠認為,從目前的公開報道分析,如果深圳社保局的工作人員是以正常情況正規方式進行檢查,「這與『釣魚執法』是兩回事」,因為其行為是在協議約定範圍內的正當行為。並且無論是執法主體、取證程序,還是執法動機和目的,兩個事件都具有合法與否的本質差別。同時,他指出,如果社保局以特別方式對社康中心採取了誘導等非正常的手段,那就有問題。

  「如果是社保局以正常的暗訪方式取得了證據並對社保中心予以處罰,後者就應該依照合同承擔責任。」楊航遠告訴CBN記者。

  合同行為與執法行為之辯

  事件公開之後,圍繞深圳社保局的行為引起較大爭論,有評論認為其屬於合同行為,也有分析認為其行為超越了合同界限,具有明顯不對等的執法嫌疑。

  對此,黃險峰認為,「社保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處理,是依據雙方約定的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未按協議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違約行為予以處置、糾正的行為,是合同行為不是執法行為。」

  上述法學專家認為,對於深圳社保局的行為定性,前提要看其與社康中心之間的關係。「如果後者是前者管理範圍之內的單位,即便在合同範圍內,也應當屬於行政執法行為;否則就是正常的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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