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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拿贈品引起的「風波」?

多拿贈品引起的「風波」

正上初中二年級的少女小雪平時在學校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一個星期六的下午,小雪和同學到學校附近的超市購物。小雪買了一件小商品,並根據商品上面的提示,從超市拿到了一件贈品。拿到贈品的小雪繼續在超市裡閒逛,她在商品櫃一側發現,那裡堆放著大量的零散的贈品,她以為反正也是贈品,就隨手又拿了一個贈品,她和同學說:如果收銀員說不允許再拿一個,就還給超市,反正也不是賣品。
在收銀台,她手拿兩個標明「非賣品」的贈品,和其他該付款的商品一起交給收銀員,收銀員結算後放行。然而,小雪離開收銀台,剛走出兩步,就被站在一旁的的超市管理員叫住,並把她帶到辦公室,而把她的同學被擋在辦公室門外,說要「一對一」審查。這名管理員對小雪強行搜身,並搜查了小雪包內的物品,指出多拿贈品的行為屬偷盜行為,必須接受10 倍商品價格的罰款,否則將通報學校。
小雪面對管理員措詞嚴厲的恐嚇,她當時嚇壞了。又聽說要罰款800多元,不交就通報學校,嚇得失聲哭了起來直哭,不知如何是好。
後來,按照管理員的要求,小雪寫下保證書,並掏出銀行卡、學校食堂飯卡等讓管理員檢查,押下150元,又被迫留下欠條一張,才走出超市。第二天,她趕到超市,又交了50元,才將這起「偷盜事件」擺平。而超市給她的是一張「暫收200元」的收據。
惶惶不安的小雪在同學的陪同下,找到杭州市眾大法律服務所,詢問該事怎麼辦。該所張靜同志告訴小雪,根據她的陳述,可見超市有許多行為已嚴重侵害了作為消費者小雪的權益:第一,超市的工作人員將小雪單獨叫到辦公室「審查」並搜身恐嚇,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權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二,超市無罰款權,無權對顧客做出罰款。只有公安機關及有處罰權的國家管理機關才有處罰權,且必須出具正式發票;第三,顧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拿了超市的「贈送品」,且收銀員並未提出異議,算不算偷,本身值得商榷。
小雪在得到了法律人士明確的答覆後,與該超市進行了交涉。經交涉,超市承認自己工作人員的做法不當,退還給小雪200元「罰款」,並對她進行了賠禮道歉。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父母們應該加強對子女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教育,以免受到因他人侵權給自己帶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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