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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砸車,自己負主要責任

宋賓是上海楊浦區的一名15歲中學生。2003 年3月的一天,宋賓在自己家的樓下和幾個朋友踢球。一時踢得高興,足球飛上了宋賓家一樓王家的窗台,將王家擺放在窗台上的一盆蘭花打碎了。這盆蘭花可是王家花了很多的錢從浙江買回來的。王家讓宋賓的父母按蘭花市場價賠償王家的損失。宋賓的父母因此賠償了王家好幾千元,宋賓也被父母狠狠地教訓了一頓。宋賓認為王家太不講情面了,因此懷恨在心。暑假裡的一天傍晚,宋賓在樓下閒逛,鄰居的兩個小男孩——7歲的張磊和11歲的丁衡也在樓下玩。宋賓看到王家新買的一輛別克車就停在身邊,想到報復的機會來了,於是對張磊和丁衡說:「你們倆敢用石頭砸這輛車的玻璃嗎?如果你們敢的話,我就請你們打電玩。」張磊和丁衡聽後,剛拿石頭將別克轎車的玻璃砸碎,轎車的報警器就響了起來,王家的人衝出來將還沒有來得及逃走的張磊抓住了。
      在這起案件中,該由誰來承擔民事責任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年滿18週歲的人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第十二條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 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在本案中,張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宋賓和丁衡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的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無民事能力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宋賓教唆張磊等人砸車玻璃造成了侵權後果。   
      因為張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由宋賓自己一人承擔。在宋賓教唆丁衡砸車玻璃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應由宋賓和丁衡共同承擔,但是宋賓承擔主要責任。另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本人有財產的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沒有財產的由監護人承擔,監護人盡了監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從上述案例和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公民不但自己實施違法行為要承擔責任,而且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也要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當然,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也要加強對自己的子女的法制教育,盡可能避免造成違法後果。未成年人自己也要在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不能受他人指使而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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