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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asha8535 發表於 2010-2-16 04:53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3

第五章 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報告或者準備金評估報告,其中應當詳細報告健康保險的準備金計算基礎、方法、結果以及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並由精算責任人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如果採取逐案估計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計提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詳細報告該方法的基礎數據、參數設定和估計方法,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準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不能確認估計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索賠金額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第三十七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和經驗數據等因素,至少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中的兩種方法評估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並選取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保險公司應當詳細報告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基礎數據、計算方法和參數設定,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準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判斷數據基礎不能確保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會計年度實際賠款支出的1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第三十八條 對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短期健康保險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根據風險分佈狀況可以採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方法(一)和(二)所得結果的較小者。

  第三十九條 短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當不低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餘額;

  (二)在責任準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的,應當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用於彌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前款兩項中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四十條 長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辦法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再保前、再保後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準備金提取結果。

  第六章 再保險管理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和《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除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銷售該產品,並對保險公司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精算責任人、法律責任人予以警告。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能危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停止銷售該產品。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銷售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精算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有關精算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中國保監會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不完全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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